盐城市第八届运动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盐城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工作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保障全体参赛单位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和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第八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本届运动会赛风赛纪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条 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盐城市第八届运动会比赛过程中,对违反教练员和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参赛单位依本办法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有: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损坏破坏公物。
(二)漫骂、侮辱对手、裁判员、竞赛组织者或观众。
(三)不服从裁判判罚。
(四)消极比赛。
(五)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
(六)假比赛。
(七)罢赛。
(八)拒绝领奖。
(九)打架斗殴。
(十)运动员参赛资格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第三章 处罚的种类
第七条 对运动员的处罚:
(一)警告。
(二)取消参赛资格。
(三)取消比赛成绩。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参加全省注册1-4年。
第八条 对教练员和随队工作人员的处罚:
(一)警告。
(二)取消进入赛场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教练员停止参加全省注册1-4年。
第九条 对参赛单位(代表团)的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在代表团总分中进行扣分。
第四章 处罚
第十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行为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扣除其代表团总分3分,情节严重的扣除其代表团总分5分。
第十一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六、七、八、九款行为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止注册1-2年的处罚,并扣除代表团总分10分。
第十二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十款行为的运动员应处以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和停止2-4年注册的处罚,并扣除代表团总分10分。
第十三条 对所带运动员及自身发生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行为的教练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停止1年注册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所带运动员及自身发生第六条第六、七、八、九款行为的教练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罚和停止1-2年注册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所带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十款行为的教练员应视情况轻重处以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和停止4年以下注册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一、二款行为的随队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参赛资格或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七条 在同一个小项中,同一个单位出现2名以上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十款行为的,则扣罚该单位所属代表团总分20分。
第十八条 参赛单位的工作人员、教练员或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一至九款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罚该代表团总分10分。
第十九条 一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二十条 二人(单位)以上共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运动队在赛区出现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竞赛委员会有义务对运动队工作人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做出批评教育、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并有权向委员会要求对该事件作进一步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由组委会发文。